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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和海运提单上的Consignee,必须一致吗?

今天有人咨询了一个问题,出口报关单上有“境外收货人”一栏,海运提单上有“Consignee(收货人)”一栏。这两个“收货人”必须一致吗?不一致,怎么办?

先说答案:可以不一致。


出口报关单,是出口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货物信息的法定官方单据是中文的。境外收货人一栏填写的是合同买方付款方(签合同、付钱的境外公司),体现贸易关系。报关单看“谁买你货”

海运提单(B/L),船公司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、物权凭证记载了运输货物的信息。Consignee(收货人)一栏填写的是实际提货人是英文的。其中记名提单填写的是实际收货公司;指示提单填写的是TO ORDER / TO THE ORDER OF XXX(银行/发货人)。提单看“谁提货物”

常规情况是卖方A和买方B的两方贸易,这种情况下两份单据的收货人通常是实名体现,是一致的。


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两种:

1.两方贸易

卖方A和买方B,但是提单应买方要求做成指示提单。这种情况多见于信用证付款方式,收货人需要凭银行指示,这时提单通知人为B公司。

报关单的收货人为:B公司

提单的收货人为:TO THE ORDER OF XXX(开证行)。


2.三方贸易(转口贸易

这时贸易是三方的,卖方A---中间商B(通常是香港贸易公司)---最终用户C

货物流:有卖方A发货给最终用户C

资金流:由中间商B付款给卖方A

报关单,显示的是合同方,境外收货人B

补充:报关单的贸易国是B,运抵国和最终目的国C

提单,显示的是实际的收货方Consignee(收货人)C


不一致,怎么办呢?

建议就是能一致时尽量一致简单贸易、无中间商,减少沟通成本。必须不一致时留存三方协议、付款委托书、关系证明,以备海关税务核查。只要是正常的贸易往来,是没问题的。